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否可以接走孩子,需要看离婚双方的约定以及法院的判决。若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允许接走孩子,那么是可以的;若没有相关约定或判决,随意接走孩子可能引发纠纷。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关于能否接走孩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双方协议角度来看,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探视方在探视孩子时可以将孩子接走一段时间共同生活,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探视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将孩子接走。例如,双方约定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探视方可以将孩子接走共度两天,那么在这个约定下,探视方就有权利接走孩子。
从法院判决角度来说,若双方无法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中明确允许探视方接走孩子,探视方则可依判决行事。比如,对于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生活环境的孩子,法院可能会判决探视方式为在固定场所见面;而对于年龄稍大、适应能力较强的孩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探视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接走孩子。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判决,一方擅自接走孩子,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抚养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建议离婚双方就探视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达成明确、合理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