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保外就医需经过病残鉴定、监狱审核、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交付执行等流程。
首先是病残鉴定环节。依据相关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组织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等情况。此过程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会出具病情诊断等相关证明文件。
接着是监狱审核。监狱会对病残鉴定结果以及罪犯的服刑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比如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且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同时,监狱还会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然后是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监狱审核通过后,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审核过程中,省监狱管理局会严格把关,确保保外就医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最后是交付执行。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会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等情况。如果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