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车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过户给别人,但若符合法定情形则有可能实现过户。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名下财产包括车辆通常会受到限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一旦车辆被法院查封,车辆管理部门会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标注,此时该车辆处于权利受限状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是为了保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车辆能够过户。其一,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转让车辆,并且转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院的允许,可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从而办理过户手续。其二,当车辆被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时,竞得人凭借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能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使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便车辆原本处于被执行状态,也不影响过户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法院会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措施。此时,车辆的权利限制消除,被执行人可以按照正常的车辆过户流程将车辆过户给他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车辆能否过户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车辆是否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过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