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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

2026-01-12 0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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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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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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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而非单纯判定质押或抵押哪个优先。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的规则,更加注重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就取得了该汽车的抵押权。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丁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丁就享有该汽车的质权。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汽车先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出质给他人,那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让第三人知晓该财产上存在的权利负担。相反,如果汽车先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之后又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质权就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占有使得质权人实际控制了该财产。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汽车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而是要依据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

汽车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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