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起诉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审理阶段涵盖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等环节;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时,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同时,要准备好能支持自己诉求的相关证据,比如结婚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
接着是审理阶段。此阶段包含多个环节。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会对案件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等。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试图促成双方和好或者达成离婚协议。若调解和好,案件终结;若调解离婚,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庭审理时,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双方当事人需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举证、质证等。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整个法院离婚程序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简单的案件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案件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