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财产关系按一般共有处理、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但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等。
从婚姻关系层面来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未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不能基于婚姻关系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也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对方的社会事务等。
在财产关系方面,未登记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同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而一般共有财产在分割时,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等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关于继承权,未登记婚姻中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在法定继承顺序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未登记的“配偶”不具备这一身份。不过,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这与法定继承权是不同的概念。
对于子女问题,未登记婚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时,适用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规定。
此外,在一些涉及社会福利、保险等方面,未登记婚姻的双方也无法享受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能获得的权益。因此,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