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起诉法院判决前,原告若要撤诉,需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需要明确撤诉的方式。一般而言,书面申请撤诉是较为常见和规范的做法。原告可以撰写一份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清晰地表达自己撤诉的意愿、撤诉的原因等内容,并签名确认。申请书应提交给承办该离婚案件的法官或相关法院部门。如果书写确有困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口头申请撤诉,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院记录在案。
法院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撤诉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撤诉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例如,如果撤诉是受到了被告的威胁、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或者撤诉可能导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损害了子女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不会准许撤诉。
最后,若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是书面裁定,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如果是口头裁定,法院会将裁定内容记录在案。一旦法院准许撤诉,该离婚诉讼程序即终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