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权消灭的时间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消灭;因拆除等事实行为导致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消灭;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的,自房屋实际灭失时消灭;因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自表示放弃并完成相应手续时消灭等。
一、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法院判决将某房屋进行拍卖偿债,在判决生效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就消灭了。人民政府作出合法的征收决定,一旦该征收决定生效,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就归国家所有,原物权人的物权消灭。
二、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消灭当进行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时,房屋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消灭。比如,开发商为了建设新的楼盘对一片旧房屋进行拆除,当拆除工作完成,旧房屋的物权就消灭了。这种事实行为必须是合法的,非法拆除他人房屋并不能导致物权的合法消灭。
三、因标的物灭失导致物权消灭房屋作为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等原因实际灭失,那么房屋的物权也随之消灭。例如,发生强烈地震,房屋被震塌,房屋不复存在,基于该房屋的物权也就自然消灭。
四、因权利人放弃权利导致物权消灭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对房屋的物权。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放弃表示,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如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等。当完成这些程序后,房屋物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