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顺延工期、继续履行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多样,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损失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当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窝工,那么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窝工产生的设备闲置费、人员工资等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也是常见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发包人出现违约情形时,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确定的,其作用不仅在于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需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顺延工期适用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情况。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致使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这实际上是对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而遭受的时间损失的一种补偿,确保承包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
继续履行是指在发包人违约后,若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该继续履行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可行的,发包人应当继续履行。例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施工图纸,在承包人要求下,发包人应继续履行交付合格图纸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