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行政赔偿需满足行政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在法定请求时效内提出申请等要求。
行政行为违法是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听证等;实体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错误等。只有违法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引发行政赔偿责任。
存在损害事实是必要因素。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且损害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受限,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财产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导致财产损失。
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与行政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则不能获得行政赔偿。比如,行政机关虽然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但公民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就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赔偿请求人需要在法定的请求时效内提出赔偿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应当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一般情况下,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