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具有验收、给付仓单、妥善保管、同意检查或提取样品、危险通知、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义务。首先是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义务确保了仓储物入库时的状态明确,为后续的保管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是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对于存货人来说至关重要,它是其享有仓储物权益的重要证明。
妥善保管义务也是保管人的核心义务之一。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意检查或提取样品的义务方面,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便于存货人及时了解仓储物的状况。
危险通知义务要求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情况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最后是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储存期间未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也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