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经济案件后,会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会撤销案件。
开展侦查工作:立案后,公安机关会立即组织警力围绕案件展开全面侦查。这包括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寻找可能存在的物证、书证等线索;询问被害人、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细节以及相关人员的情况;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以确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掌握经济犯罪的脉络。例如在一些合同诈骗案件中,警方会对合同签订的过程、资金的交付方式等进行详细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于罪行较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保证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正常生活和工作,配合案件侦查。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则会予以逮捕,剥夺其人身自由,确保其能够按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判。
侦查终结与处理:当侦查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