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通常是没用了。
从法律层面来看,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合法存在的凭证。当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婚姻关系解除,结婚证所代表的合法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此时,结婚证在证明婚姻关系这一核心功能上失去了意义。
在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相关部门都会对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和记录。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离婚证成为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新凭证;诉讼离婚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表明婚姻关系的终结。因此,原有的结婚证不再具有证明婚姻状态的作用。
从实际用途角度而言,在涉及到与婚姻相关的事务,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离婚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而结婚证已不能再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
不过,虽然离婚后结婚证在法律和实际事务处理中失去了主要作用,但从情感和纪念等角度,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保留结婚证。它可以作为一段人生经历的见证,承载着过去的回忆。但这种保留更多是基于个人情感因素,而非其本身的法律或实际功能。
综上所述,离婚后结婚证在法律和实际事务中基本失去了作用,但在个人情感层面可能仍有一定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