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一般不能再判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通常不适用缓刑。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意味着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原有的缓刑会被撤销,要将前后罪进行数罪并罚。
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说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未能遵守规定,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这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关键条件。
从司法目的角度分析,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旨在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定的改过自新机会。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就违背了缓刑制度设立的初衷。如果此时还对其再次适用缓刑,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难以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无法有效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况下,通常是不能再判处缓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