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日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矫正开始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来说,如果是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
而社区矫正的开始时间是在缓刑判决生效之后,执行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将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启动是基于已经确定开始计算的缓刑考验期,它是对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一种方式,并不是缓刑日期计算的起始点。
举例说明,假如张三因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书于5月1日送达张三,在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上诉、抗诉期满日为5月16日(通常民事、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那么从5月16日起,张三的缓刑考验期就开始计算。之后,相关部门会安排张三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开始社区矫正,但这个社区矫正的开始时间要晚于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
所以,明确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准确界定缓刑考验期限、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