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所有犯罪人都能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这主要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例如,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就可能被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包括犯罪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行为,这些都能体现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或特殊情况导致,且在案发后有明显的改过自新表现,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需要社区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了解社区居民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接受程度以及犯罪人回归社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外,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上述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被判处的刑期长短,都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表明犯罪人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等重要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适用缓刑这种较为宽松的刑罚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