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便处罚决定中有并处拘留的内容,也不会执行拘留。主要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在法律实践中,虽然作出了并处拘留的处罚决定,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不执行拘留。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和成长的阶段,其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有限,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和保护。此时不执行拘留,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改造,避免因拘留对其心理和未来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也不执行拘留。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他们虽已接近成年人,但仍有一定的可塑性。初次违法可能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或一时冲动,不执行拘留可以通过其他教育和矫正措施,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防止他们因一次错误而陷入更深的违法困境。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拘留。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机能逐渐衰退,拘留所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不执行拘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教育。
最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拘留。怀孕妇女身体处于特殊生理状态,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拘留所的条件难以满足这些需求。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婴儿的健康成长,不执行拘留能够保障婴儿得到正常的哺育和照顾,体现了法律对母婴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