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限。其执行期限会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如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在保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会收监;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到哺乳期满;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监外执行期限根据其身体恢复情况等因素确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于保外就医的情形,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病情严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需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病情,由相关部门评估其是否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如果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即使剩余刑期较长,也会被收监执行。
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的期限通常计算至婴儿出生后一周岁止。这是基于保障婴儿健康成长以及人道主义的考虑。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期限会综合考虑其身体恢复情况等因素。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当罪犯身体恢复到能够自理,且刑期未满时,会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总之,监外执行的期限是根据具体情形动态变化的,核心原则是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罪犯合法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