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在法律层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不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共债共签”原则,强调了夫妻双方对于债务承担的共同意愿。例如,夫妻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来购买房产,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都明确知晓并同意承担这份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涵盖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比如,妻子为家庭日常买菜、购买生活用品而产生的债务,虽然是以她个人名义进行的消费,但由于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投资开办一家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虽然借款时是以他个人名义,但由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对于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当涉及到债务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