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之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可根据债务人是暂时无力偿还还是永久无力偿还来分别处理,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永久无力偿还则可能需以其现有财产清偿。
如果债务人是暂时无力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例如,债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与债务人协商每月偿还一定的金额,直至债务还清。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具体内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增加债务偿还的保障。
如果债务人是永久无力偿还。那么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债务。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财产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例如,债务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债权人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和耐心,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