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在性质、期限、执行方式、待遇、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方面,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从性质上看,拘役的强度明显高于管制。
期限方面,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所以,管制的期限跨度更大,不过整体的上限和下限都比拘役要高。
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则是在其居住地进行改造,实行社区矫正,并不关押在特定场所。
待遇方面,在拘役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并且其行动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可以正常地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
法律后果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这体现出拘役作为较重的刑罚,其犯罪记录对后续再次犯罪的影响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