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财产的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法律明确排除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涵盖了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收入,比如正常的工资收入、加班奖金以及兼职劳务所得等。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盈利,或者一方投资股票、基金所获得的收益等。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像夫妻一方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稿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等。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也明确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属于其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为这是对其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归个人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应属于一方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践中,认定离婚共同财产还需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等因素。对于一些难以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准确认定离婚共同财产对于公平分割夫妻财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