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判刑后,一般在判决生效且剩余刑期达到三个月以上时会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通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移送。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执行有其特殊规定。根据法律要求,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在程序方面,判决生效是一个关键节点。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检察机关也有抗诉的权利。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就会生效;如果有上诉或者抗诉,则需要经过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此时判决生效。
当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的情况会影响是否移送。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通常会在看守所执行刑罚,而不是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有当剩余刑期达到三个月以上时,才会移送。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未成年罪犯会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改造方式。注重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掌握一定的技能,以便在刑满释放后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生活。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