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不一定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行政行为中,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并非所有未告知的情形都构成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法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而行政机关未履行该告知义务,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因程序瑕疵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可能不被认定为违法。比如,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知晓了行政复议权利,行政机关的未告知行为实际上并未影响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利。或者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等特殊原因作出行政行为,未能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但事后能够及时补救并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这种情况下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
总之,判断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是否违法,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否影响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利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