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退租损失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常见的有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差价损失、寻找新承租人的费用、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要根据具体的租赁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提前退租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而损失认定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大部分租赁合同会对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比如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若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损失。例如,合同约定提前退租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那么这两个月租金就可视为损失的一部分。
对于直接损失,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差价损失是重要一项。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前退租后,以低于原租金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出租,那么原租金与新租金之间的差价,在剩余租期内累计的金额就是损失。比如原租金每月 5000 元,新租金每月 4500 元,剩余租期 6 个月,那么租金差价损失就是(5000-4500)× 6 = 3000 元。此外,寻找新承租人所产生的费用也属于直接损失,像刊登招租广告的费用、中介费用等。
间接损失方面,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也应由承租人承担。因为在承租人提前退租后,房屋空置期间这些费用依然需要支出,这无疑给出租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同时,如果因为承租人提前退租,导致出租人错过一些原本可以获得更高租金的租赁机会,这种潜在的收益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作为损失认定的参考,但证明起来相对困难。
在认定损失时,出租人还负有减损义务。即当承租人提前退租后,出租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快将房屋再次出租,以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出租人没有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要求承租人承担的诉求。总之,承租人提前退租损失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双方的义务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