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的界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果的影响程度、当地司法实践等。一般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对受害人精神造成的痛苦、心理创伤、生活和社会功能受影响的情况等。
一、侵权行为方面。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往往比过失侵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更大。例如,故意诽谤他人名誉,相较于因疏忽传播不实信息,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打击通常更严重。侵害手段和行为方式也很关键。使用暴力、侮辱性语言等恶劣手段进行侵权,会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更明显。比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攻击,比私下的一般争吵更容易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
二、损害后果方面。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核心判断点。可通过受害人的表现来判断,如出现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甚至导致精神疾病,这表明精神损失较为严重。生活和社会功能受影响情况也不容忽视。若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影响其社交生活和人际关系,那么精神损失的程度相对较高。例如,因肖像权被侵犯用于不良广告,导致受害人在工作中受到他人异样眼光,使其产生心理压力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司法实践和社会影响方面。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失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在认定精神损失时赔偿额度相对较高,而一些地区则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文化传统等来综合判断。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也会对精神损失的界定产生影响。如果侵权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即使表面上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那么明显,也可能被认定存在精神损失。总之,精神损失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