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经过这两个阶段且符合相关条件,合同通常即成立。
合同订立程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是要约阶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重要步骤,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明确的购买意向,写明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设备,具体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清晰,这就构成了一个有效的要约。
接着是承诺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乙公司收到甲的要约后,完全同意要约中的各项条款,并及时向甲发出同意的通知,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可能还会涉及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一区分有助于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是否成立。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