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协议不存在撤销问题,因为无效协议自始无效,无需撤销;而可撤销协议的撤销并非必须经法院审理,也可通过仲裁机构,但一般不能自行单方面宣布撤销。
首先要明确无效协议和可撤销协议是不同的概念。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经过撤销程序,也不用经过法院审理来确定其无效,如果对协议是否无效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
可撤销协议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协议归于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对于可撤销协议,撤销权的行使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协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进行审理和判断。另一种是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撤销协议。仲裁机构会按照仲裁程序对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裁决。不过,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都是因为可撤销协议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自行单方面宣布撤销,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判断和裁决来最终确定协议是否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