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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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和质权的区别和联系

2026-01-08 03: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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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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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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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类型,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二者的联系在于动产质权属于质权的范畴,都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目的都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区别在于质权的客体范围更广,除动产外还包括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为动产。

首先来看二者的联系。从概念上来说,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动产质权是质权在动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生效要件来讲,动产质权和质权都强调转移占有。无论是动产质权中动产的交付,还是部分权利质权中权利凭证的交付,转移占有是质权设立的关键要素。只有当质物或权利凭证等实际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才得以有效设立。

二者设立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对质物进行处分,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满足。

再看二者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可以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代表财产权利的凭证,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如车辆、设备、珠宝等有体物。

由于客体的不同,在设立和实现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权利质权可能涉及到登记等特殊的设立程序,而动产质权主要以动产的交付为设立要件。在实现质权时,权利质权可能需要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如转让股权等,而动产质权则可以直接对动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

动产质权和质权的区别和联系(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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