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教唆犯和正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对犯罪的作用、主观故意内容和刑事责任等方面。教唆犯是唆使他人产生盗窃故意,自己不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正犯则是直接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人。
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教唆犯的核心行为是通过各种方式,如劝说、利诱、威胁等,使原本没有盗窃故意的人产生实施盗窃的意图。教唆犯并不亲自参与盗窃行为的实行。例如,甲劝说乙去某商店盗窃财物,甲就是教唆犯,他没有直接去商店实施盗窃动作。而正犯是直接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正犯通过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作用于被盗财物,如潜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包等。
对犯罪的作用不同。教唆犯是犯罪意图的发起者,其作用主要是引发他人的犯罪决意,为盗窃犯罪的发生创造主观条件。如果没有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可能就不会有后续的盗窃犯罪。而正犯是盗窃犯罪的具体实施者,直接造成了财物被盗的危害后果,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故意是使他人产生盗窃的故意并实施盗窃行为,重点在于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教唆犯不一定对盗窃的具体目标、方式等有详细的认知。正犯的主观故意则是直接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对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包括盗窃的对象、地点、手段等。
刑事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起主要作用,通常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盗窃犯罪处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则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如果作用相对较小,也可能按从犯处罚。此外,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