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员工挪用资金1000万,一般以挪用资金罪定罪。根据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000万通常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在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私营企业员工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私营企业员工挪用资金的行为,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而是按照挪用资金罪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而挪用资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退还、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等。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私营企业发现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