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付的钱一部分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一部分支付给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赔付的款项根据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支付对象。
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是用于职工治疗工伤和恢复身体机能的必要支出,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恢复。住院伙食补助费,在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当职工需要到外地就医时,这笔费用可以弥补其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开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是对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职工的补偿和长期生活保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用于后续可能的医疗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为生活无法自理的职工提供护理方面的经济支持。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主要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职工因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这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但从工伤保险基金层面来看,是对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后可能承担的就业安置等成本的一种补偿。同时,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给职工,这部分费用也可视为工伤保险间接保障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期间的用工成本平衡。工伤保险赔付通过不同的支付对象,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