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填父母的名字。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依次可以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名字。
在正常情况下,孩子出生后,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确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所以在需要填写孩子监护人信息时,通常首先填写父母的名字。比如在孩子入学、办理保险等场景中,一般默认监护人是父母。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监护权会发生转移。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体。他们与孩子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予孩子亲情关怀和生活照料。例如,父母因意外事故双双离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承担起监护孩子的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兄、姐可以成为监护人。兄、姐通常与孩子共同生活成长,相互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在年龄和能力上有条件照顾弟弟妹妹。
若上述人员都不具备监护条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符合要求,能够切实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些慈善组织、孩子的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