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食品罪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了该罪的量刑标准。
基础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适用于一般的销售有毒食品的情形,即只要实施了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一行为,就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决。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根本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比如工业用盐亚硝酸钠等。
如果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包括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等情形。“其他严重情节”则需要综合考虑销售的数量、销售的范围、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
最后,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死亡”是明确的严重后果,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包括销售的有毒食品导致多人重伤、残疾,或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来准确量刑,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