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若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通常在与犯罪嫌疑人、执行机关沟通协调好时间后即可会见;若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后律师可按安排会见。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安排,有着不同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对于大多数普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且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特别许可。律师只需与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执行机关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会为律师安排合适的会见时间。通常只要各方时间能够协调一致,律师就可以尽快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以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等服务。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特殊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当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律师就可以按照与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协商好的时间进行会见。若侦查机关作出不许可的决定,也应当书面通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安排,既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也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各方的协调情况。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特殊案件,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则来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