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进行会见,一般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通常遵循与正常情况下会见的基本规则。一般而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作出了这样的限制规定。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如果律师未经许可擅自会见,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律师在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息或者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