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嘱公证需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房屋有处分权等条件。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房屋遗嘱公证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理智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所立的房屋遗嘱,是不能进行公证的。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形。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威胁、强迫下订立的,或者是受到他人虚假信息的误导而订立的,那么该遗嘱就不具备真实性,公证机构不会予以公证。比如,有人以暴力手段威胁遗嘱人按照其要求订立房屋遗嘱,这种遗嘱显然不符合公证条件。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所处分的房屋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遗嘱人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通过遗嘱进行处分,也不能在遗嘱中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
遗嘱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遗嘱内容应符合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如果遗嘱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将房屋遗赠给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这种遗嘱可能无法通过公证。
遗嘱人对房屋有处分权。遗嘱人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的人。如果房屋存在共有情况,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例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订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享有的一半份额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