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因为遗嘱仅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且遗嘱生效不以相对人知晓或接受为条件。
从意思表示的构成角度来看,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仅需依据自己的意愿,通过法定的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将自己处分财产等的内心想法表达出来,整个过程不需要向某个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从遗嘱的生效条件来看,遗嘱的生效并不依赖于相对人的知悉、同意或其他积极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即使遗嘱所涉及的继承人等相对人不知道遗嘱的存在,也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未来生效。比如,遗嘱人自行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这份遗嘱自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时成立,而无需子女知晓该遗嘱内容。从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对比来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交互,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才成立。而遗嘱的设立完全是遗嘱人单方面的行为,不存在与相对人的互动过程。所以,设立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