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在此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之前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内容进行证明的遗嘱形式。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无论其他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只要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更强的保障。
然而,《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遗嘱人在不同时期可能会因为各种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对遗产分配的想法,最后订立的遗嘱往往更能反映遗嘱人当下的真实意愿。
例如,某人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甲,但后来因为子女甲不孝顺等原因,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乙。在《民法典》施行后,如果这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就应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所以,在判断遗嘱效力时,要根据遗嘱订立的时间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在《民法典》施行后,不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而是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