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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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都有什么内容

2026-01-05 2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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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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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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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在多种情形下解除合同,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不定期租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屋严重受损无法继续居住,此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若出租人有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也能解除合同。例如,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租赁物,或者在租赁期间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当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比如租赁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墙体倾斜、电路老化易引发火灾等情况,严重威胁到承租人的生命安全,承租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直接解除。

另外,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定期租赁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最后,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若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承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例如,租赁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第三人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都有什么内容(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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