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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记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2026-01-05 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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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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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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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记离婚的手续与初次登记离婚基本一致,需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环节。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的证件和材料通常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接着是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再就是审查步骤。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三次登记离婚只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来办理,就可以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第三次登记离婚怎么办理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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