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若为非破产情形下的债权逾期未申报,可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不意味着其债权消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
但是,补充申报存在一定限制。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已申报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破产财产已经按照既定方案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了部分分配后,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已分配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若不属于破产程序,而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说明情况,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以及债权的金额、期限等相关情况。
不过,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债权逾期时间过长,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债权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等方式重新获得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