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明确规定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该条文指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这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情节严重的认定。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比如销毁重要的会计资料,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无法准确核算;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巨大,对国家税收、投资者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多次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显示出主观恶意较深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罚的具体适用。对于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并处或者单处”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在判处主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并处罚金,还是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处罚。如果是单位犯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全面规制,既惩罚单位整体,也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