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告知,会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结果的告知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规范的形式。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采用书面形式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取保候审的结果。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司法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时,会制作专门的法律文书,即《取保候审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详细记载了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包括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信息、取保候审的理由、取保候审的期限、执行机关等内容。
司法机关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人,同时也会送达给执行机关,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送达的方式通常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司法人员会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除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外,如果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还会有《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需要在上面签字,明确其保证责任。而如果是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会有关于保证金交纳的相关通知和凭证。
书面形式告知取保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另一方面,书面文书也是司法程序规范和严谨的体现,便于后续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