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官司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保险官司中,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通常在案件中被判定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其主张未得到法律支持,所以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例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被判定拒绝理赔的行为没有合理依据,属于败诉方,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法院也会尊重其意愿。这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胜诉方考虑到与败诉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从更宏观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矛盾。
在部分案件中,可能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并非完全的胜诉或败诉。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在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一定模糊性,导致双方对保险责任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法院判定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就可能会按比例划分诉讼费的承担。
另外,对于一些共同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保险官司中,如果涉及多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会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情况来确定费用分担。
总之,保险官司诉讼费的承担并非绝对固定,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参与保险官司时,应了解相关的诉讼费承担规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