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此外,若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原告撤诉,诉讼费的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通常由原告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承担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本原则。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若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即支持了债权人的全部诉求,那么债务人需要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败诉方的行为导致了诉讼的发生,让对方付出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所以由其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比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10万元欠款及利息,但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偿还8万元及相应利息。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可能会让债权人承担一部分诉讼费,债务人承担另一部分。
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原告选择撤诉,那么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可能会判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但也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时,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预先垫付的。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最终的承担方。如果是被告败诉,法院会判决被告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