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在目的、时机、标准、适用法律和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伤情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损伤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量刑;伤残鉴定用于确定残疾程度,计算民事赔偿。
目的不同:伤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判断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为刑事量刑提供依据。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伤情鉴定判断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以此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轻重。而伤残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因伤致残的程度,从而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像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民事纠纷中,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金额。
鉴定时机不同:伤情鉴定一般在损伤发生后较短时间内进行,尤其是对于一些损伤程度相对稳定的情况,尽早鉴定有利于准确判断损伤当时的情况。例如,对于一些明显的外伤,在受伤后的数天内就可以进行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则通常需要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伤者的最终残疾状况。比如骨折患者,需要在骨折愈合、功能恢复相对稳定后,一般是伤后3-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标准不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损伤达到轻伤、重伤、轻微伤的具体情形和判断标准。伤残鉴定的标准则因不同的鉴定目的而有所不同,如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交通事故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
适用法律不同:伤情鉴定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用于解决刑事犯罪相关问题。伤残鉴定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用于处理民事赔偿纠纷。
鉴定主体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以保证鉴定结果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伤残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在不同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