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协议离婚需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经法院发出暂准离婚令,最后获得绝对离婚令,整个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定程序。
第一步:呈请离婚。在香港,任何一方欲协议离婚,需向香港区域法院提交离婚呈请书。呈请书要详细说明婚姻状况,包括结婚日期、地点等,同时表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已有共识。呈请人可以亲自到法院提交,也可通过律师代为提交。
第二步:排期聆讯。法院收到呈请书后,会安排聆讯日期。通常在呈请书提交后一段时间内进行。聆讯时,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需到庭,法院会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双方及子女的权益。
第三步:暂准离婚令。若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没有问题,会发出暂准离婚令。这意味着法院原则上批准了双方的离婚申请,但此时离婚尚未正式生效。暂准离婚令通常会在聆讯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出,一般为几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
第四步:冷静期。暂准离婚令发出后,会有一个法定的冷静期,通常为6个星期。设立冷静期的目的是给双方最后一次机会重新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第五步:绝对离婚令。冷静期结束后,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离婚令。法院在确认双方没有撤回离婚申请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后,会发出绝对离婚令。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此外,在整个离婚过程中,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双方需按照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