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孩子离婚时彩礼是否退还及退还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符合法定退还情形,一般需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若不符合,则无需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没有孩子且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退还问题通常如下处理: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一般应返还全部彩礼。因为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并未正式成立,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收受彩礼一方应将彩礼返还给给付方。
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时,虽然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但由于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的意义未能得到体现。此时离婚,收受彩礼方也需要返还彩礼。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彩礼的使用情况等,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同样,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比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只是没有孩子而离婚,一般彩礼无需退还。因为此时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或者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在处理彩礼退还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生活困难的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