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到期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是刑期已满,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则需要收监执行,由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当监外执行到期时,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刑期已满的情况:当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已满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发给释放证明书。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会在期满前,对罪犯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刑期届满之日,依法为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结束其服刑状态,使其恢复自由。这一过程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法定性和严肃性,确保罪犯在服刑期满后能够合法地回归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情况: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旦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疾病已痊愈、生活已能够自理等,而此时刑期尚未届满,就需要收监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会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由这些机关负责将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此外,整个监外执行到期手续的办理过程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